《條例》定位為綜合性立法,集實施性法規、自主性法規、創制性法規的性質于一身,堪稱自貿試驗區建設的“基本法”;共9章57條,從管理體制、投資開放、貿易便利、金融服務、稅收管理,到綜合監管、法治環境等方面,對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進行了全面的規范。
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介紹,《條例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,自貿試驗區建設要堅持“自主改革”的指導思想,努力聚焦制度創新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,積極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資源,改革妨礙制度創新的體制、機制,不斷激發制度創新的主動性、積極性;并充分體現了對公民法人而言“法無禁止皆可為”的法治精神。
《條例》亮點紛呈,包括負面清單管理模式、企業注冊便利化、海關和檢驗檢疫監管制度改革、國際貿易單一窗口、金融創新、事中事后監管制度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