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5月起,新的強制標準GB 5296.4 — 2012《消費品使用說明第4部分:紡織品和服裝》(以下簡稱標準)開始實施,標準主要規定了在國內銷售的紡織品和服裝的“使用說明”所必須滿足的基本原則和要求,這引起了生產者、消費者以及第三方檢測人員的注意。
作為服裝銷售的一部分,“使用說明”是對產品的真實性描述,可以幫助買賣雙方規避交易摩擦,同時也是質檢判定合格與否的重要依據。“使用說明”在服裝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2 種——懸掛標簽(即吊牌)和耐久性標簽,主要包含8項內容: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、產品名稱、產品的號型或規格、纖維成分及含量、維護方法、執行的產品標準、基本安全類別、使用和貯藏注意事項。
根據新標準的規定,主要應注意以下問題。
(1)產品的號型或規格、纖維成分及含量、維護方法等3項內容必須以耐久性標簽的形式來體現,其他內容可用吊牌等形式體現,不必出現在耐久性標簽中。
(2)對于進口產品,應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(國家或地區),以及代理商或進口商、銷售商在中國大陸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。對于非進口產品,應標明承擔法律責任的制造商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。
(3)產品名稱應真實、準確,且應采用規定術語,不可用商標名代替產品名稱。
(4)服裝的號型規格表示由號(適穿的人體身高)、型(適穿的上體胸圍或下體腰圍或臀圍)和體型(人體胸圍與腰圍的差數,即Y、A、B和C)3 部分組成,如“175/96A”。而采用英文字母“S”、“M”、“L”等來表示的方法是錯誤的。
(5)對于纖維含量的標注,當標簽上的某種纖維含量≤10%時,纖維含量允許誤差為3%;當某種纖維含量≤3%時,實際含量不得為0。當標簽上的某種填充物纖維含量≤20%時,纖維含量允許誤差為5%;當某種纖維含量≤5%時,實際含量不得為0。
(6)維護標簽的內容主要包括洗滌、漂白、干燥、熨燙和專業護理5項內容,且標注時亦應按此順序進行排列,用來說明整件產品可以采用的護理方法。
(7)對于安全類別,嬰幼兒產品最低必須要符合A類技術要求,直接接觸皮膚產品最低應符合B類技術要求,非直接接觸皮膚產品最低應符合C類技術要求。另外,嬰幼兒產品要在使用說明上標注“嬰幼兒用品”字樣。
(8)此外,根據《中華人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和《產品標識標注規定》的有關規定,產品質量等級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也要體現在使用說明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