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保理業務的當事人有出口商、進口商、出口保理商以及進口保理商(出口保理商在進口地的代理人)。
一般業務程序如下 :
出口商在決定以托收或賒銷方式成交前,把合同內容和進口人名稱通知本國的(出口)保理商。
出口保理商將有關資料通知進口地的保理商,由其對進口商進行資信調查,并及時將調查結果通知出口保理商。
出口保理商對可以認可的交易與出口商簽訂保理協議,協議內明確規定信用額度。
出口商在保理協議規定的額度內與進口商簽訂買賣合同。
出口商按合同規定發貨,取得運輸單據和其他商業單據,并在單據上注明應收賬款轉讓出口保理商。
出口保理商收到全套單據后,將單據轉交進口保理商。由進口保理商負責向進口商收款,并將款項撥交出口保理商。
出口保理商將收到的貨款扣除手續費后交付出口商。若按協議規定,在出口商交單后已預支部分貨款(一般為50% - 90%),則應在付款時扣除預付款的本息。
如進口商不能按時付款或拒付,保理商應負責追償和索賠。并按協議規定的時間向出口人付款。
保理機構
保理(Factoring)又稱托收保付。它是國際貿易中以托收、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,出口方為了避免收匯風險而采用的一種請求第三者(保理商)承擔風險責任的做法。
保理機構
保理機構是專門從事保理業務的商行,大多由商業銀行出資或資助下建立的,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。
各國保理機構建立了“國際保理聯合會(Factor Chain International-FCI)”,通過該組織,各國保理機構之間可互換進口商的資信情報,掌握進口商的付款能力,減少保理機構承擔壞賬的風險。
保理機構所提供的金融管理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四項:
提供進口商的資信分析和信用評估。
應收賬款的托收服務。
對認可的應收賬款進行融資。
承收應收賬款的會計工作。
國際保理業務的當事人及業務程序
國際保理的主要作用是為出口商的信用風險提供保障,但保理商承擔的僅僅是財務風險。如果進口商并非因財務方面的原因而拒付,而是因貨物品質、數量等不符合合同規定而拒付,保理商將不予擔保。對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也不予擔保。因而出口商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交付貨物,且不要超額發貨。
采用保理方式,賣方需支付保理商提供的資信調查、承擔信用風險和收取應收賬款等服務的費用,為發票金額的1%~2.5%。若預支貨款,其利率高于貼現率。這些因素,均應在報價時于以考慮。對買方來說,由于付款方式是托收或匯付,省卻了開征費用和押金,又沒有資金負擔,故而貨價的提高也是可以接受的。